【罗一1】“耶稣基督的仆人保罗,奉召为使徒,特派传神的福音。”
[原文字义]“仆人”奴仆,奴隶;“保罗”微小;“特派”归于,为着;“福音”喜信,好消息。
[背景注解]“耶稣基督的仆人,”仆人的原文是“奴仆”,这个名称有两种思想的背景:(1)与奴仆相对的字是“主人”,而希腊文“主人”这一个字是称呼一个人对于某一个人或某一件物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因此自称是“耶稣基督的奴仆”,乃是表示他不再是属于自己,乃是完全属于耶稣基督。(2)在旧约里,称呼某人是“耶和华的奴仆”,含有这人乃不同于常人的意思(书一2;廿四29) ;因此自称是“耶稣基督的奴仆”,也有引以为荣的意味。故在保罗的心目中,对他自己的职分也含有两层的意思,即一面回应耶稣基督舍己的爱,一面深感自己的荣幸,能够服事这位万主之主。
[文意注解]“耶稣基督的仆人保罗,”“奴仆”(原文)是指卖身失去自由的奴隶;“保罗”原名扫罗(徒七58~60;八3;九1),得救后改称保罗(徒十三9)。
本句话有几层的意思:(1)作主的仆人不是自愿的,也不是雇用的,乃是买断的;(2)作主的仆人没有自己的主权和自由,也没有自己的选择;(3)从此终身属于主,照主的心意生活工作;(4)主必负 仆人生活工作上一切的责任,供应、指示和引导。
“奉召为使徒,”“奉召”是“蒙神呼召”的意思;“使徒”是“受差遣的人”的意思。
“特派传神的福音,”本句可另译“被分别出来归于神的福音”。“神的福音”这词表明福音的性质,是出于神,藉着神,并归于神的。神的福音是因神的爱而发起,因神的旨意而安排,因神的大能而成全,使神的义得着彰显,使感谢归于神。
本节说明保罗的三种情形:(1)身分――耶稣基督的仆人;(2)职任――奉召的使徒;(3)工作――传神的福音。
[话中之光](一)必须是主耶稣用宝血重价所买的人(林前六20),才有资格传这福音。我们都是主用 宝血所买赎的人,自然应当随时随处传福音、为主作见证。
(二)我们没有自由不传福音,因为我们是不得已的,若不传福音便有祸了(林前九16)。
(三)作仆人的工作是“服事”,方式是“顺服”;传福音必须降卑自己,不顾脸面,甘心作众人的仆人(林前九19)。
(四)人得以成为一个受差遣出去传扬福音的器皿,乃在于先蒙受主的呼召;意即这个负担并不是由于人,也不是藉着人(加一1),而完全是出于神,一切是神发起的。
(五)任何主真实的工人,都不是“志愿”服事主的,乃是蒙主“徵召”来事奉 ;不是他们拣选了主,乃是主拣选了他们(约十五16)。
(六)我们来服事主,心中所思念的,不是自己要成为怎样的人,而是神要我们成为怎样的人。
(七)我们基督徒也都是“奉召”并“特派”的人,从世人中被分别出来,担负传福音的任务。
(八)保罗先作了耶稣基督的奴仆,然后才奉召作使徒。基督徒必先作一个忠心谦卑事奉主的人,主才会把 更重要的职责交付给他。
(九)传福音不是偶而为之的事,乃是神把我们从母腹里就分别出来(加一15),专一的为着尽传福音的本职而活。因此,传福音是我们的正业,并非副业。凡我们所作的,都是为福音的缘故,为要使别人也能同得这福音的好处(林前九23)。
【罗一2】“这福音是神从前藉众先知在圣经上所应许的,”
[文意注解]“众先知在圣经上所应许的,”“众先知”不单指先知书的作者,因整本旧约都预言到主耶稣(参路廿四27,44);“圣经”指旧约圣经;“应许”一词,含有神以 的信实保证必促成其事之意。
本节的意思是说,福音并不是神突然起意而有的,乃是神在已过的永远里,就已经定规好了,并在旧约的时代,藉着众先知将它透露给我们(参创三15;廿二18;加三16;提后一9;多一2)。
[话中之光](一)福音不是神临时的措施、突发的奇想,乃是神在创世以前就有的爱的计划,因此福音的功效也是永远常存的。
(二)圣经是神藉着众先知传给我们的话;我们若要明白神的旨意,就必须勤读圣经。
(三)凡是神所应许的,到了时候 必成全;我们只管凭信取用 的应许,就能成为我们的福分。
【罗一3】“论到 儿子─―我主耶稣基督。按肉体说,是从大卫后裔生的;”
[文意注解]“论到 儿子我主耶稣基督,”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福音乃是论到神的儿子的。这福音不是在讲论如何改善社会、如何造福人类或是其他别的事项;这福音乃是专一地讲论神的儿子,以 为题目、中心和实质内容。“ 儿子”是重在说到 的性质,有神的生命和性情,是那不能看见之神的显出;“我主”是重在说到 的地位,是在万有之上,为一切属 之人所敬奉;“耶稣”是重在说到 的为人身分,是那道成肉身,降卑取了奴仆形像的拿撒勒人耶稣;“基督”是重在说到 的事工职分,为神所膏,奉神差遣来遵行神旨,作成 的工的“弥赛亚”。
“按肉体说,是从大卫后裔生的,”按 肉身的来源说, 是大卫的后裔马利亚生的(参路三23~31,希里是马利亚的父亲),证明 是“人子”,有人的生命和性情。因此 有资格站在人的地位上,代替人接受神的审判,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是从大卫后裔生的”这句话也含有继承大的宝座作王的意思;耶稣基督要在属神的子民中间作王掌权。
[话中之光](一)福音在旧约里是神的应许(2节),在新约里就是耶稣基督。
(二)我们平日所领会的“福音”,仅仅是人信主得救;其实这不过是福音内容中的一部份,福音所包括的,乃是神在 儿子里对人一切的恩典,因为福音就是神的儿子。基督本身就是福音。基督是福音的主题,也是福音的内容。
(三)主耶稣道成肉身,取了我们人的样式,和我们完全一模一样,目的是要叫我们人也能像 一样。
【罗一4】“按圣善的灵说,因从死里复活,以大能显明是神的儿子。”
[原文字义]“圣善”圣别,全然圣洁;“显明”标出。
[原文直译]“按圣别的灵说,因从死人中复起,在大能中标出是神的儿子。”
[文意注解]“按圣善的灵说,”这位耶稣基督,不但具有人性(参3节),而且具有神性:按 外表的肉身说, 确实降生为人;按 内在的本质说,因 是马利亚从圣灵怀孕而生的(太一18),故 具有圣别的灵;“圣别”与“凡俗”相对,意思是说, 是与世人不同的, 实际上就是神来成为人,因此 是圣洁、无邪恶、无玷污的(来七26)。惟其如此,才能“无罪的代替有罪的,义的代替不义的”(彼前三18),在神面前担当并除去人的罪(彼前二24;约一29)。
“因从死里复活,以大能显明是神的儿子,”在 身上运行的大能大力,使 从死里复活(弗一20),向人显明 是神的儿子,有神的生命和性情,叫人藉着 就有了神的生命(约壹五12),并得与神的性情有分(彼后一4)。
[话中之光](一)耶稣基督是人子(3节),说出 卑微的一面; 又是“神的儿子”,说出 荣耀的一面。这样一位两面俱备、丰满完全的基督,乃是“神的福音”,乃是神赐给人一切福分的总和。
(二)由于这福音所论到的耶稣基督,是人子又是神子,故能赐人完全的救恩,因此这福音乃是全备的福音。
(三)我们从前死在罪恶过犯之中,但神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弗二1,5),重生而成为神的儿子。
(四)主耶稣如果没有复活,那么 顶多也不过是许多伟人中的一位;但 复活了,且长远活着,使我们能经历这位又真又活的主。这是 与所有的宗教教主不同之处。
【罗一5】“我们从 受了恩惠并使徒的职份,在万国之中叫人为 的名信服真道;”
[原文字义]“恩惠”恩典;“信服”顺从;“真道”信心,信仰。
[文意注解]“我们从 受了恩惠,”“恩惠”原文是恩典;指不须付代价、原本不配接受的礼物。信徒得救,是因领受了恩典;信徒奉召传福音,更是由于特别的恩典,这是恩上加恩(约一16)。
“并使徒的职分,”这是说传福音乃是一个职责,是神的授与和托付;即使我们不甘心去作,责任却已经托付给我们了(林前九17)。但感谢主,我们若甘心传福音,不只在将来会有赏赐,且在今生也能得着享受(林前九17,4,14)。
“在万国之中叫人为 的名信服真道,”本句是前句“使徒的职分”的阐释,说明传扬福音者的职责:(1)传福音的范围是“万国”,对象是“万民”(太廿八19);(2)传福音是将“主的名”传开,使人求告主名(罗十13),尊主的名为圣(彼前三15),并归入主的名下――意即使人经历主名的实际(就是主自己);(3)传福音主要是叫人有“信的顺从”(“信服真道”原文直译),就是叫人不再任着自己刚硬的心(罗二5),而能服下来,单纯地相信基督。总而言之,传福音是叫人心里相信,并且口里承认(罗十9~10)。
[话中之光](一)福音能使我们蒙恩得救;每个人蒙恩的经历虽然不同,但都是从同一个福音得救的。
(二)我们今天在主里所得着的一切,都是白白的恩典,并不是我们配得或付出代价而得的。
(三)我们必须先从基督领受神的恩典(林前十五10),对主有头手的认识与经历,然后才能将 服事并供应给别人。
(四)我们得救时如何蒙神恩典,得救之后仍旧是蒙神恩典――不是我们能为神作什么,乃是神为我们作什么。
(五)保罗的一生因着福音而有了完全的改变;本来他是个极力反对福音的人,如今竟成了推广福音的人。可见福音能改变人的生命、道路、方向。凡真正领略福音的好处的,必会自动地分给别人。
(六)福音也能拓展我们的心胸,从狭窄的利己观念,转变为愿意“万国”万民都能分享福音的好处。
【罗一6】“其中也有你们这蒙召属耶稣基督的人。”
[文意注解]本节说出两个特点:(1)是“蒙召”;按表面看,一个人肯听从福音、相信神的儿子,好像是出于他主动的意愿,其实若非蒙神呼召,人凭自己万难有此决志(罗九16)。(2)是“属乎耶稣基督”;一个人得救,乃是一个搬迁,从前他是属黑暗的权势,如今被迁到 爱子的国里(西一13),成为一个属乎主的人(罗誓8)。
话中之光 (一)福音的传扬无远弗届,因为福音乃是神的大能(参16节),它有其自动传播之生命能力。
(二)我们都是按神旨意被召的人;神呼召我们,是因为要在我们身上成就 的心意(罗八28~30),所以我们的人生是有方向、有目标的。
(三)我们不是自己的人(林前六19),乃是属耶稣基督的人,所以我们若活着,是为主而活;若死了,是为主而死(罗誓8)。
【罗一7】“我写信给你们在罗马、为神所爱、奉召作圣徒的众人。愿恩惠、平安从我们的父神并主耶稣基督归与你们!”
[文意注解]本节说出信徒的身份:(1)是“神所爱”的人;因着神爱我们,就在创世之前拣选并预定了我们,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弗一4~5;约壹三1)。(2)是神所“召”的人;根据前面的拣选与预定,神在时间里藉福音来呼召我们(帖后二14)。(3)是分别为“圣”的人(“作圣徒”原文意思);神的呼召使我们得以从世人中间,被分别出来归神为圣(林后六14~18)。(4)是得着神并享受神的人;“恩典”(“恩惠”原文另译)不是指物质的享受或属世的福利,而是指神自己成了人主观的经历和享受;“平安”不是指外面环保局境和事物的平顺安适,而是指人经历并享受神时,在心灵里面有一种平静安息的感觉。
“愿恩惠、平安从我们的父神并主耶稣基督归与你们,”父神是恩惠和平安的源头,我们信徒是享受恩惠和平安的器皿,而主耶稣基督是我们得以享受恩惠和平安的凭藉。“父神并主耶稣基督”此片语强烈暗示父与子的平等与合一。
[话中之光](一)这福音惠及“神所爱”的人,意即福音是因神的爱而有的;是为着满足神的爱心,才设计了这个福音。
(二)所有得救的人,都是蒙召的圣徒(按原文没有“作”字)。我们所以能得救,能分别为圣,成为一个圣徒,是因为神召了我们。
(三)所有基督徒都是圣徒――在地位上都是被“被分别出来”归给神的,在经历上也都蒙圣灵作工,正处于“成圣”的过程中。
(四)除非我们意识到自己是“圣徒”,在主里面有何等尊贵重要的地位和性质,否则就不能在地上过圣洁得胜的生活。
(五)神的恩惠是我们得平安的根据,不领受神的恩惠,绝不能得着真正的平安。按我们在神前的败坏,只配受刑罚与灾祸。
(六)换句话说,恩典是平安之源,平安是恩典之果;人不先求神的恩典而想得到神的平安,这是不可能的。
(七)基督徒乃是得享神恩典的人,故其人生必然有它可悦的地方;没有吸引力的基督教,不是真的基督教。
(八)恩典乃是一件礼物,人凭着自己没有方法可以获得,因为人没有什么功绩配受恩典。
(九)我们不该在神之外求平安;真平安的捷径乃是遵行神的旨意。
(十)信徒的“平安”,与客观环境无关,也不受外界事物的影响。
【罗一8】“第一,我靠着耶稣基督,为你们众人感谢我的神,因你们的信德传遍了天下。”
[原文直译]“…因你们的信心传遍了全世界。”
[文意注解]“我靠着耶稣基督,”耶稣基督是我们亲近神、与神交通的凭藉。
“为你们众人感谢我的神,”这福音完全是神白白的恩典。就我们的身分而言,我们根本就不配得这福音,但我们仍然蒙了怜悯(提前一16);就我们的知能而言,这福音不是我们所能相信得来的,但神却为我们创始了信心(来十二2)。所以说福音的结果,乃是叫人感谢神。
话中之光 (一)有的人的眼睛喜欢注视别人的错误,舌头喜欢批评别人;但事实是,看见并称赞别人的长处,比批评更能造就人。
(二)一个只配到地狱里去的罪人,在他灵魂里有一个瞌睡未醒的英雄。往往一句赞美的话会唤醒他;批评斥责只能躯使他愤恚失望。
(三)一个懂得怎样牧养神的群羊的人,乃是先给对方奶吃,然后才给乾粮。
(四)一个神的真实仆人,心上总是记挂着各地众圣徒在神面前的光景,因他们的生命长进而喜乐,因他们所遭遇的难处而代祷。
【罗一9】“我在 儿子福音上,用心灵所事奉的神,可以见证我怎样不住地提到你们;”
[原文字意]“心灵”灵。
[文意注解]“我在 儿子福音上,”“ 儿子(的)福音”也就是“神的福音”(参1节),它乃是保罗事奉神的范围和内容。
“用心灵所事奉的神,”“用心灵”原文是“在灵里”。这里指明保罗事奉神的凭藉和性质乃是“灵”。传福音固然是对神的一种事奉,但不是重在用我们的魂或身体,而是重在用我们的灵。因此,不是道理上的说服,而是深处与深处响应(诗四十二7),惟有从人的灵里出来的,才能达于人的灵里,引发共鸣。
“可以见证我怎样不住地提到你们,”“可以见证”表示他不是自我吹嘘,乃是有神可以为他作见证的;“不住”不是每日二誓小时不停的祷告的意思,而是经常地代祷,从未间断忘记的意思。
[话中之光](一)我们不只要用口和脚来传扬福音,并且更要用心灵传扬和事奉,因为神是灵,所以我们必须在灵的新样里,用灵和真事奉 ,切不可再按着仪文和字句的旧样(约四24;罗七6)。
(二)我们事奉神,不是根据我们的情感和思想,乃是根据我们里面深处的感觉,就是灵里的感觉;事奉的源头若是不对,即使事情作对了,也不能讨神的喜悦。
(三)只有凭着灵,而不凭天然、人工和肉体的事奉;并且专一以神儿子的福音为内容,而不以任何别的为张本的事奉,才是真实对神的事奉。
(四)为别人祷告,乃是我们基督徒的权利和责任;我们应当常常带领我们的亲人并其他的基督徒到施恩的宝座前。
(五)平常我们只会为身边亲近或熟识的人祷告,但心胸宽宏、爱心广大的人(彼后一7),能为众教会和众圣徒祷告。
【罗一10】“在祷告之间常常恳求,或者照神的旨意,终能得平坦的道路往你们那里去。”
[文意注解]“或者照神的旨意,”这福音是神心中的一件大事,不止福音的计划、安排与成就是照着 的旨意,连福音的传扬和推广也是照着 的旨意。
“终能得平坦的道路往你们那里去,”传福音的人要到那里去,并向谁传,似乎是因着神的感动而有一个心愿,但也只能藉着祷告将这心愿交给神,由神来定规他的脚步(耶十23)。
[话中之光](一)祷告才能明白神的旨意,传福音也才有功效;所以传福音必须用祷告来铺路,先有祈祷,后有传道(徒六4),这样,传道才有能力。
(二)基督徒无论到那里去,都要先寻求神的旨意,不可自作主张,自行定规行止(雅四13~15)。
【罗一11】“因为我切切地想见你们,要把些属灵的恩赐分给你们,使你们可以坚固。”
[文意注解]“要把些属灵的恩赐分给你们,”这里的意思,绝不是灵恩派的人所谓的“第二次祝福”――藉按手将灵恩分给人(参提后一6)。此处主要是指藉着将神的话语教导给人,使其在灵命上长进,在信心上坚固。
[话中之光](一)我们应当体会神的心肠来看待一切信徒。不论是自己带领信主,或别人带领归主,都一视同仁,看作神家的儿女,是主的羊群,是我们所应当关切照顾的。
(二)由本节的话可见,教会起初的光景,对主的工人并没有所谓“地盘”的观念――本教会只受某人或某一团体的带领。
(三)本节的原则也可应用在传福音的事上:(1)传福音不只在消极方面应无羞耻的感觉(16节),且在积极方面应以分赐属灵恩赐给别人为己任;(2)传福音不是叫人得着地上物质和精神的福气,乃是叫人得着天上各样属灵的福气(弗一3),亦即得着神所预备给人属灵奥秘的荣耀(林前二7,12)。
(四)人惟有得着并经历神荣耀的丰盛,才得以在灵里刚强、坚固(弗三16)。
【罗一12】“这样,我在你们中间,因你与我彼此的信心,就可以同得安慰。”
[话中之光](一)传福音者与领受福音者之间,有一种奥秘之信心的联结和感应(多一4;彼后一1;林后四13)。
(二)传福音的结果,叫传福音者与领受福音者,都同得这福音的好处(林前九23)。
(三)保罗并不认为他不需从其他圣徒得着帮助;服事主的人,不单要准备好能时常供应别人的需要,同时也要准备好时常接受别人的供应。
(四)铁磨铁,磨出刃来;朋友相感,也是如此”(箴廿七17)。教学相长;在教会中众信徒之间,总能彼此同得安慰与鼓励,各人可从对方身上互相找到在信心上宝贵的东西。
【罗一13】“弟兄们,我不愿意你们不知道,我屡次定意往你们那里去,要在你们中间得些果子,如同在其余的外邦人中一样;只是到如今仍有阻隔。”
[文意注解]“我屡次定意往你们那里去,”“屡次定意”而未能成行,表示他受环境的拦阻,但他并未因此而放弃。
“要在你们中间得些果子,”保罗在这里把传福音比作结果子,结果子是生命上的事,我们若想要多结果子,便得在属灵生命上多有追求和长进(参约十五1~8)。
“如同在其余的外邦人中一样,”由此可见罗马教会的大部分信徒是外邦人。
“只是到如今仍有阻隔,”保罗的意愿受到阻隔的原因可能是:(1)分身乏术,在其他地方有更迫切的需要;(2)还没有遇到合适的时间与机会;(3)圣灵直接的拦阻(参徒十六6~7);(4)撒但的阻挡(参帖前二18)。
[话中之光](一)这里的“屡次定意”和前面的“不住的题”(9节)、“常常恳求”(10节)、“切切的想”(11节),都说出保罗对传福音给在罗马的人这事,并不是随随便便、奉行公事的,而是迫切热情的。传福音必须是出于里面的负担。
(二)我们寻求神的旨意,固然也要考虑到环境的显明和印证;但外面环境的因素并非神引导的惟一指针,里面的感动和负担也相当紧要。
(三)环境的不许可,并不意味着神的禁止;神的旨意和引导有其时间性,这个时候不开路,但别的时候也许就能通行无阻。
【罗一14】“无论是希利尼人、化外人、聪明人、愚拙人,我都欠他们的债,”
[文意注解]“希利尼人,”即希腊人,有很高的文化水准,代表文明的人。
“化外人,”原文是语言难听的人,意指一切未受希腊文化薰陶的人,在此代表野蛮的人。
“聪明人、愚拙人,”指智力上的差别,与文化水准无关。
“我都欠他们的债,”本句话在希腊文里含有双关的意义,在欠债者的心中常有一种负累的感觉,而在还债之际却又有如卸下重负、心中相当舒坦;保罗觉得欠各种各样人的债,一方面是因为他向他们负有传福音给他们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能从他们得到传福音给他们的好处。
[话中之光](一)传福音是有教无类,所有的人都是传福音的对象;因为神愿意万人得救(提前二4),不愿有一人沉沦(彼后三9)。为这缘故,无论是谁,我们都有责任给他们听见福音;否则,就如欠债不还,心头一直有亏欠的感觉,无法交卸。
(二)主耶稣是万人的救主, 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并没有种族、阶级、教育程度、文化水准等的分别;我们信徒在教会中,更是不可分门别类。
(三)保罗在传福音的事上,对别人的感觉乃是“欠他们的债””可见传福音(包括对未信主者带他们蒙恩,及对已信主者使他们更多认识主),乃是我们应尽的本分;如同还债一样,是不可不作的。
【罗一15】“所以情愿尽我的力量,将福音也传给你们在罗马的人。”
[文意注解]“所以情愿尽我的力量,”“情愿”意指有福音的灵,无论作什么,都是从心里作(西三23);“尽我的力量”意指将自己的全人为福音摆上,毫不顾惜和保留。
[话中之光](一)神所要求于每一个传福音的人的,只是要他尽力而已!神并没有定出一个很高的资格,要每个信徒适合那个资格才可以为 传福音;若然,则福音的使命必定不是每一个信徒所能负担的。
(二)每一个肯为主尽力的人,都能在传福音的工作上被主使用。
(三)传福音必须甘心乐意为救灵魂而费财费力(林后十二15)。
【罗一16】“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
背景注解 “我不以福音为耻,”传福音是传拿撒勒人耶稣,拿撒勒在当时是被一般犹太人所鄙视的(参约一46),而犹太人在罗马帝国中是二等公民,也是为一般罗马人所歧视的,所以若没有圣灵的感动,难免会有羞耻心。
[文意注解]“我不以福音为耻,”保罗为着传福音,到处被人鄙视、讥诮,但他却以福音为荣,这说出福音之中含有一种的能力,使人能藉以胜过所有的反对和抵挡。
“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这意思是说,福音的本身就是神的大能;它满带着神莫大的能力,无坚不摧,无敌不克。世上没有一个罪魁,它不能拯救(提前一15~16);也没有一样罪恶,它不能救人脱离(太一21)。
“要救一切相信的,”“救”字显示人类正处于灭亡的边缘,而又无法自救,亟需一位超然的大能者,就是神,来施拯救。神要拯救人, 已为人预备好了救恩,并且差遣传福音的人宣讲 的救恩;如今问题不在于神,问题乃在于人。“要救一切相信的”,表明“相信”是接受福音惟一的条件,也表明凡相信的,神就不能不救。人要得着救恩,便须接受福音;而接受的路很简单,只要相信。相信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儿子(约二十31),用心灵接受 ,就是信 (约一12原文)。
“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先是犹太人”,因为救恩是从犹太人出来的(约四22);“后是希利尼人”,希利尼人代表所有的外邦人,这是说神的福音也是为着万国万民的(参5节)。“先后”是指时间次序,而非轻重之别。
[话中之光](一)我们要传福音,就得脸皮厚;要脸皮厚,就必须有福音的灵。我们若有了福音的灵,我们就不但不以福音为耻,反而能感觉光荣。信徒若不曾领会传福音是一件最光采荣耀的事,便会下意识地有羞耻的感觉,怕人讪笑。
(二)撒但常叫我们在传福音时觉得羞耻;尤其刚刚开头传福音,更是觉得难以为情。但我们若真认识福音荣耀的内容,并且亲身蒙受过福音的好处,就会和保罗一样的说,“我不以福音为耻”。
(三)在我们的观念中,常会以为某种人容易得救,某种人几乎不可能得救;但神的福音乃是“要救一切相信的”。因为“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在 并没有难成的事。我们应有如此信心,去向任何人传福音。
(四)我们若真认识“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而这大能就是神那叫基督冲破死亡、复活升天的“大能”(4节;参弗一20),就不会在传福音时,另求别的能力――人工的鼓动、物质的方法等,只要我们所传的,所见证的,单纯的是那一位神的儿子,复活的基督;这福音的本身,就必爆炸出无比的能力,拯救“一切相信的”,从犹太直到外邦。
(五)传福音不是凭自己的能力,是福音本身有能力、能救人,这样才会有胆量去传福音。否则,没有人可以传福音了,因为自以为没有能力的人,没有胆量传;自以为有能力的人却骄傲自大不能传,结果福音都传不出去!
(六)“要救一切相信的,”神虽然愿意万人得救,但 的救恩只能救一切相信的人。相信是人叫神的救恩临到自己的方法。
【罗一17】“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
[文意注解]“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义”是指与神有“正确”关系的状态,其先决条件是满足神公义的要求。
“神的义”不同于“人的义”。人的义是人凭自己的力量和行为,来满足神公义的要求;神的义是神自己来满足神公义的要求,而将称义的地位白白的赐给相信的人。严格地说,这世上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10,20)。但这福音是告诉人说,神的儿子耶稣基督已经在十字架上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人只要接受 , 就要成为我们的义(林前一30),并叫人在 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五21)。因此,福音是显明神的义(罗三25~26)。
“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本于信”或作“根据信心的原则”;意思是说,神藉着福音所显明出来的义,乃是根据信心的原则给人得着(腓三9)。“以致于信”的意思是说,我们蒙恩时如何是因着信被神称为义(罗五1;加三8),我们在得救之后仍然离不开因信称义的原则。前者是客观的、地位的因信称义;后者是主观的、经历上的因信称义,所以需有信心的行为来成全(雅二22,24)。总而言之,这义是以信心为入门、开端,又以信心为道路、继续,从始至终都是藉着信达于巅峰。
“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义人必因信得生”,这句话引自哈巴谷书二章四节,有两方面的意思:一面是说人是因信而被神称义,因此得以在神面前免死而存活(加三11,21);另一方面是说信徒既被神称为义人,仍须凭信心才能继续活在神面前(来十38~39)。一个是得救时的“因信得生”,一个是得救后的“因信得活”。
[话中之光](一)使人得以称义的信心,是一种会继续生长的信心,属于生命的范畴。
【罗一18】“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
[文意注解]“原来神的忿怒,从天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神的忿怒”乃是神对世人触犯 的旨意和 圣洁的本性,而引起的一种反应。
“原来”一词点出人需要神的福音的原因,是因人触犯了神,使神的忿怒在人头上如同待轰之雷,即将爆发,故亟需救恩来挽回这个局面。而人柱以触犯神,不外乎两面的罪:一面是“不虔”,意指对神不诚,没有虔敬,不归荣耀给神;另一面是“不义”,意即对神和对人均不正,无情无义,违反神的圣洁和公义。前者偏重信仰,后者偏重生活。
“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就是”一词说出“不虔不义的人”就是“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人因对神不虔,故对神和对人就不义,而人既不义,所行出来的也必然不义;人行不义的结果,就阻挡了真理。可见,人与神失去正当的关系,乃是人一切罪恶的根源。
话中之光 (一)人是先对神“不虔”,然后才对人“不义”;人在神面前的光景若是错了,他在人面前的光景也就必然不正常。我们应当更注意里面在神面前的属灵情形,过于外面在人面前的道德情形。
(二)人对神的最大不虔就是不信,而每个信徒最少对神和神所差来的救主有信心,因而都有了最起码的敬虔。
(三)“行不义阻挡真理,”按原文可另译“陷真理于不义”;我们若我们的言行而使人误解神的真理,也会招致神的忿怒。
(四)世人虽有各等分别,但在神前,只有阻挡真理与顺从真理之别。人若非顺从真理,便是阻挡真理,在神面前并无第三类。
【罗一19】“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
[文意注解]“神的事情,”是指“神的永能和神性”(参20节)。
“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在人的心灵里,自有认识神的本能,因为人里面的灵,是神专为了使人能接触、敬拜、感受 而创造的。
[话中之光](一)许多时候,信徒在属灵的事上缺少认识,并不是因为神没有光照、启示他们,而是因为他们的心不正(参太十三14~15)。
(二)骄傲的人,心里没有神;自以为是的基督徒,无法明白神的旨意。
【罗一20】“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
[文意注解]“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神的永能”是指神无限的能力,从万物的被造和存在,例如星辰排列的奇妙,一花一草的美丽精致等,就可看出神的永能来;“神性”是指神的心肠和性情,从万物的所是和情景,例如虎毒不食子,人有良心和道德伦常观念等,就可推知神性。
“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人若仔细观察天地造物,就可以揣摩而晓得有神(徒十七24~28)。
话中之光 (一)十九节的话说出“人心”证明有神;二十节的话说出天地间“所造之物”证明有神。是的,人若放弃成见,无论扪心自问,或是观察万物事理,都不能不承认宇宙确有一为主宰, 就是我们所信的神,我们当敬拜 !
(二)神虽是“明明可知”的,却是“眼不能见”的。所以我们行事为人,应当凭着信心,而不可凭着眼见(林后五7);也不可凭着外貌认人(林后五16)。
(三)我们人所藉以生存和生活的环境,在在蕴藏了神的法则和作为,凡是属神的人,不可对环境漠不关心。
(四)基督的能力和性情的原则,充满在整个宇宙间;我们若有基督的中心启示,就能越过越觉得,万有实在都是为基督作见证,我们也能从万有里更多认识 。
【罗一21】“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 ,也不感谢 。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
文意注解 “他们虽然知道神,”这里的“他们”是指人。
“却不当作神荣耀 ,”人明知道神是神,却偏不把神当作神而荣耀 。所有零零碎碎的罪,并非根本的罪;这些零零碎碎的罪,都是从这一个罪起头的。
“无知的心就昏暗了,”人因为不把神当作神,所以心思就昏暗;心思一昏暗,就有别的罪了。
话中之光 (一)人在神面前最大的罪,是不把神当作神;这就像一个家庭里的孩子不把父母当作父母,一个国家里的子民不把元首当作元首看待一样。
(二)信仰上的错误产生道德上的错误;人一切的罪行,都是从不把神当作神引发出来的。
(三)我们的“知道”若不能影响我们的为人,则这个“知道”就等于不知道,也就是“无知”了。
(四)人的“思念”所以变为“虚妄”,“无知的心”所以“昏暗”,乃是因为“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 ”。这话的原则就是说,只有以彰显基督并荣耀神,为一切的意义和目的时,里面才会明亮并踏实。
(五)人若拒绝接受光照,就永不能得着光照;人若不愿意看见,就会失去看见的能力。
【罗一22】“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
话中之光 (一)聪明人反被聪明误;人若倚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往往不但无助于属灵的事,反而会作出愚拙的结果来。
(二)神拣选了世上愚拙的,叫有智慧的羞愧(林前一27);信徒虽然也讲智慧,但不是这世上的智慧,乃是神的智慧(林前二6~7)。
【罗一23】“将不能朽坏之神的荣耀变为偶像,彷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
原文直译 “…彷佛必朽坏的人;两个翅膀飞的,四条腿走的,爬行的。”
[文意注解]第廿一至本节这段经节说出人敬拜偶像的原由:(1)人的良知虽然知道有神,却把神等闲看待,对 的所是不予敬重,对 的所作不表感谢(21节);(2)人不敬重、不感谢神的结果,他们的思想观念就退化了,从具体有把握而变成抽象虚幻,从清明透亮而变成昏昧无知,从聪明灵敏而变成愚拙妄笨拙(22节);(3)人的心思一旦变得如此冥顽入迷,就以必朽坏的代替那不能朽坏的,以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代替神的荣耀,也就是以偶像代替了神(23节)。
[话中之光](一)“人、飞禽、走兽、昆虫”,从人到昆虫,愈来愈卑下;人自甘堕落到一个地步,竟然会敬拜比自己更卑下的对象。
(二)人所敬拜的是什么,自己就会愈来愈像什么;当人对神的观念愈过愈卑下时,难怪其道德就愈过愈腐败。
【罗一24】“所以,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
原文字意 “任凭”交付,放弃,不再管了。
[文意注解]“所以,”是承上文而言。
“神任凭他们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任凭”是一种由担忧变为伤心而放弃的举动;人既弃绝神、不要神,神只好把人放弃。所谓神“任凭”人,并不是指神授权给人去犯罪,乃是说神任凭人自由选择不义的事,不加阻止。“情欲”指越过理性,去追求那些满足自己肉体的欢乐。人的情欲一不受神的管制,就像无缰之马,作出种种肮脏污秽的事。
“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意指人放纵情欲的结果,乃是败坏自己的身体。
话中之光 (一)洪水以前的人犯罪,神还与人相争(参创六3原文),但自从人拜偶像以后,神就“任凭”人,不再加以道德的限制和管束。
(二)当人运用意志拣选不要神的道路,神就任凭他们自行其是、偏行己路;神虽然是全能的神,但 却不愿越过我们自由的意志行事。
(三)神对人最可怕的处置,乃是“任凭”(24,26,28节)。所以宁愿落在神管教的手中而受苦,也不愿被神任凭而放松。
(四)敬拜偶像的结果,就带进淫乱;淫乱接着带进败坏身体。人若在神之外另有所追求,便会放纵自己而受亏损。
(五)人所犯的头一个罪,不是逞着心里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不是彼此玷辱自己的身体。人所犯的头一个罪,是和神出了事情。人和神出了事情,所以底下就犯出这些罪来。
(六)这里的话是紧接着第廿三节拜偶像的事的,可见拜偶像和淫乱相联;那里有拜偶像的事,那里就有淫乱的事(参民廿五1~2;林前十7~8)。
【罗一25】“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
[文意注解]“他们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本节的“真实”和第十八节的“真理”在原文是同一个字;十八节的“阻挡真理”就是这里的“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以虚为实,掩耳不听真道,偏向荒渺的言语(提后四4;多一14),就是阻挡真理。
“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人将神的真实变为虚谎,其必然的结果,就是颠倒是非、本末倒置,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而不敬奉那造物的主。“阿们,”意即“的确是的”、“实在如此”或“诚心所愿”。
[话中之光](一)神离弃拜偶像的人,是因为他们先弃绝了神的真实,变为偶像的虚谎。
(二)不仅不信的罪人敬奉受造之物,许多信徒也犯同样的毛病,不敬奉主,反敬奉所谓的“属灵伟人”(他们也是受造之物),拜无形的偶像而不自知。所以我们应当警惕:尊敬主的仆人不可过于圣经所记(林前四6)。
【罗一26】“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
[文意注解]“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女人顺性的用处”是指与男人结婚,成立家庭,生子养女;“逆性的用处”是指成为娼妓,专为解决不正常的情欲(注:也有解经家将此“逆性的用处”解作女人和女人之间的同性恋行为)。
【罗一27】“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
[文意注解]“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前面第廿四节的淫乱,是指异性间的淫乱;这里则指同性间的淫乱。有些基督教界领袖们,轻忽了本处的经文,竟然默许或甚至公开为同性恋行为辩护,将同性恋归罪于生物学上的“基因”,但本处经文明明告诉我们,那些“逆性”基因是人放纵情欲而招来的“变”态后果。
“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人如此淫乱的结果,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参林前六18),现代“爱滋病”的流行即其一例。
[话中之光](一)罪人须先悔改认罪并离弃罪行,才能得救(参徒二38);同样的,同性恋者若不悔改、定罪并离弃其同性恋行为,就不能视作已经得救的人。
(二)每一个人都要为其罪行,在自己的身体和灵魂上付出代价――疾病、罪疚、品格的扭曲等。
【罗一28】“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
[原文字义]“邪僻”可丢弃的,可废弃的,可弃绝的。
[文意注解]“他们既然故意不认识神,”“故意不认识神”原文另译“不以对神完全的知识为美”,意即厌烦纯正的道理(提后四3);或译“在他们的知识里不喜悦神”。他们既已妄为,有神必与他们无益,所以他们就说:没有神。
“神就任凭他们存邪僻的心,”这里第三次提到“任凭”(参24,26节),被神“放弃”是一件最可悲的事。“存邪僻的心”意指败坏了的心地(提后三8);人的心一败坏,就发出种种坏事(太十五18~19),所以要保守我们的心,胜过保守一切(箴四23)。
“行那些不合理的事,”“不合理的事”意即“不适宜的事”,有违于自己的良知和人格的事。
话中之光 (一)人不是不能认识神,乃是不赞成认识神,不以认识神为美。人是故意不认识神,不以神的存在为可喜悦的事。
(二)当人不以认识神为可喜悦的事时,神就任凭他们生活在 所不喜悦的情形中。人既不喜悦神,当然神就不喜悦人。
(三)本节是神第三次的“任凭”;人犯罪,是因人和神出了事情,并且人和神越弄越不对,越离越远,甚至故意不认识神。人和神的关系一不正当,底下一大堆的罪就都来了。
【罗一29】“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或译:阴毒),满心是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
[文意注解]“不义,”指不按神或人所该得的给神或人,亦即抢夺了神或人的东西。
“邪恶,”指坏到不只伤害自己,甚且伤害了别人。
“贪婪,”指一心想要获得更多,以致掠夺不应得的东西。
“恶毒,”指内心的败坏、歹毒,一切的邪恶由此产生。
“满心是嫉妒,”“满心”不仅是形容嫉妒,也形容下列的凶杀、争竞、诡诈、毒恨;“嫉妒”指妬忌别人的优越与成功。
“凶杀,”指由憎恨的心而发出的行为,包括预谋的、在盛怒之下行出来的。
“争竞,”指由嫉妒的心而发出的行为,包括争斗、吵架、不和等。
“诡诈,”指用卑劣的手段以达目的的行为,包括背信弃义、作假、诈欺等。
“毒恨,”指以最坏的意思去解释别人的心意,包括怨恨、敌意、苦毒等。
[话中之光](一)不义的人心中只有自己,他自己乃是万事万物的中心,而将神和别人排挤一边。
(二)贪财是万恶之根(提前六14)。贪婪的人不顾伦理道德,不受礼义的羁绊,践踏别人,以求自己的满足。
【罗一30】“又是谗毁的、背后说人的、怨恨神的(或译:被神所憎恶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夸的、捏造恶事的、违背父母的。”
[背景注解]“自夸的,”希腊原文乃由“游方郎中”转化而来,原意是指那些到处周游,夸耀自己的医术高明,或所贩卖的货物品质优良的人;他们为着推销自己,言词夸大,往往与事实不符。
“违背父母的,”当时的罗马人和犹太人一样,很注重孝敬父母,尤其重视“父权”,作父亲的人,操有全家人的生死的大权。
[文意注解]“谗毁的,”指公开述说别人的坏话。
“背后说人的,”指暗中诋毁别人;这比前述公开毁谤别人更坏。公开的毁谤,至少还可以让对方有机会提出抗议或为自己辩白;但暗中损毁别人的名誉,使对方无从抗辩。
“怨恨神的,”指讨厌或憎恨神的管束;人不只在他们的心思里定意不要神(参28节),还在他们的情感里恨恶神。
“侮慢人的,”指恶意羞辱别人以遂己快。
“狂傲的,”指鄙视自己之外的每一个人。
“自夸的,”指夸张地炫耀自己。
“捏造恶事的,”指不断发明新花样的坏事来满足自己。
“违背父母的,”指不孝敬父母。
[话中之光](一)无神论者从心里不要神;因为如果真有神的话,对于他非常不利,不能任他为所欲为,因此转而怨恨神。
(二)傲慢的人眼中没有神,因为他们以自我为中心,一切人事物都是为着自己的快乐和享受而存在。
(三)“自夸”的人喜欢炫耀自己的财富和本领,叫别人觉得自己真是高人一等;但我们基督徒却不要看自己过于所当看的(罗十二3)。
【罗一31】“无知的,背约的,无亲情的,不怜悯人的。”
[背景注解]“背约的,”当时的罗马人非常注重诚实守信,口中承诺的一句话,几乎可以与签一件契约文书同样有效;而当时的希腊人则即使签了文约,仍会想尽办法寻找字里行间的漏洞,使自己不受文约的拘束。
“无亲情的,”当时生了一个小阿子,别人会将他抱去放在他父亲的脚前,如果他的父亲将他抱起来,即表示认他为自己的子女;如果他父亲转身离开,不加理睬,这就表明不要他。因此,在当时罗马的市场,每天有数十个弃婴,可见家庭中的亲情非常淡薄。甚至有名的辛尼加曾如此写道:“我们杀死一只疯狗;我们屠杀一只凶恶的牛;我们把刀插入病牛,怕他们传染全群;儿童之生而瘦弱残缺者,我们淹毙他们。”当时社会的无亲情,由此可见一斑。
“不怜悯人的,”当时的罗马社会非常贱视奴隶性命,而罗马法律也赋给主人无限的权力,可以任意残忍地对待自己的奴隶。斗技场因此应运而生,让奴隶与野兽为生存而战斗,众人观赏取乐,毫无怜悯心。
[文意注解]“无知的,”指愚蠢到不懂得利用神所赐给他的心智头脑,从失败中的经验中学取教训;没有道德和属灵的分辨力。
“背约的,”指不守信用,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违背诺言、契约、协议等。
“无亲情的,”指对自己的家人没有爱心,不履行对亲人的义务和责任。
“不怜悯人的,”指不能与别人表同情。
【罗一32】“他们虽知道神判定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然而他们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
[文意注解]行不义之事的人有两个特点:(1)他们并非不知道不该去作,他们知道作了必遭致神的刑罚,且是“死”的极刑(创二17),但仍强自压抑不安的感觉,作了再说;(2)他们喜欢招朋呼友,结伴去作坏事(弥七3)。
[话中之光](一)明知故犯,乃是世人的共通毛病;教育不但不能减少人犯罪的倾向,反而能增加犯罪的知识和技能。
(二)萧伯纳(George Bernard Shaw)说:“没有一个国家,失去了神而仍能够生存的。”同样,凡是离弃神的人,必为神所离弃;他们的结局乃是灭亡。
(三)犯罪的人常喜欢和别人一起犯罪作恶;因此,远离恶人(参诗一1),自必减少犯罪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