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4 号《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 已于 2006 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7 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叶小文 二 00 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 《 宗教事务条例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 , 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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